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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注册会计师徐士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沪证监决〔2023〕31号
2023-02-01
索 引 号bm56000001/2023-00001943分 类行政执法;行政监管措施
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02月01日
名 称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注册会计师徐士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文 号沪证监决〔2023〕31号主 题 词

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注册会计师徐士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大华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、徐士宝 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 上海龙宇燃油 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龙宇燃油”) 2021年年报 审计 项目 进行了 检查。

经查,我局发现你所在上述项目中未做好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工作。徐士宝 作为 龙宇燃油 201 6 年度至20 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及 2018年度至2020年度项目合伙人,已连续签字 五 年,同时在冷却期内担任 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。

上述行为不符合 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——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、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》(2019)第四十条第二项、 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——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》(2020)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。

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》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》的有关要求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182 号)第 五 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 们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

2023年 2 月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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